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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国

广东省外办因公出国审批工作指南
2018-10-18 09:02   审核人:

一、工作流程

(一)报送材料。接收申办单位以邮寄、交换、远程报送或面交等方式报送申办材料。

(二)材料审核。按规定对出访任务、行程、邀请信、经费、备案表等材料进行审核,对欠规范、不完备的申办材料,当面或电话通知补正。

(三)呈报审批。审核通过后,处级人员呈办领导审批,厅级人员呈省政府审批,省级人员报中央审批。

(四)出具任务批件。获批后,出具“因公出国任务批件”,发送批准通知短信。申办单位收到短信后,即可前往因公出访证照中心申办护照签证。

二、办理因公出国审批需提供的材料

(一)因公临时出国团组

1、申办函件

申办函件的标题应包括:出访团队领队姓名、出访人数、出访目的地、出访事由等(预审团组须标明预审字样),例如:“关于××等×人访问××等×国的请示”。正文说明应包括:团组已经公示、无异议;邀请信非通过中介机构或旅行社联系或购买;出国人员备案表已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出访费用来源;厅以上领导因公临时出国使用年度计划序号批次说明、年度出访次数及2年内出访次数、分管工作等。文尾列出附件说明清单和联系人电话(固话和手机号码)。

2、出国人员名单

须标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职称、对外身份和级别)、团组拟任职务。加盖单位公章。

3、行程安排

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列明。须标明:出访具体天数、出入境国内城市、出访第×天和具体日期(年月日)、出访任务活动安排的具体内容。厅级团组须细分上、下午日程(周末亦须安排公务),加盖单位公章。

4、经费审核意见

根据财务管理权限,提供各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意见。

5、邀请函

1)邀请函原则上需从往访国发出,并用往访国文字或英文书写,附中文译文。

2)邀请函需有邀请人亲笔签名。

3)可使用邀请函复印件,但需有原件以备核查。

4)须提供外文邀请函两份,中文翻译件一份。其中一份外文邀请函与一份批件装订供申办签证使用,另外一份与中文翻译件合订。加盖单位公章。

6、出国人员备案表

所有项目须按要求填写,主要包括:人员职务及涉密等级,家庭成员情况(6岁以上儿童须填报在读学校),工作单位、职务及居住地,以及是否取得外国国籍、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等情况。厅级人员审批单位为省政府,其余人员为省外办。须由单位分管领导亲笔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且签字日期与公示一周时间相符。字体端正,复印、涂改无效。

7、身份证复印件

出访人需提供其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非本地身份证持有者须附在职(任职)证明;非公职人员须附工作合同复印件并在骑缝盖单位公章;已退休人员须附在职证明、健康证明(若超过60周岁);未满16周岁人员须附父母同意出访证明。

8、任务批件

1)一式四份,每份批件表(包括名单附表)须由已向省外办备案的申办单位领导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副厅级人员的任务批件表,需有申办单位已备案的主要领导意见和签名。

2)所有项目须按要求填写,尤其是容易疏漏的重点信息:呈报文号、经费来源、出访国家地区和途经国家地区信息等(入境或途经次数均须特殊注明,如:途经德国法兰克福2次)。

3)字体端正,复印、涂改无效。

9、电子报批材料

确认与纸质材料一致无误后上传。

10、其他报批材料

1)省直厅级人员因公出访需提供分管省领导批示意见。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的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因公出访,需有省国资委请示分管省领导的批示;其他班子成员因公出访,需有省国资委的同意函。地市厅级人员出访,须有市党政主要领导的批示。厅级人员年度出访计划,具体计划到人,如出访时间、目的地、带队领导等有变化,须经分管省领导或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

2)培训团组须提供国家外专局的批复文件(若非原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3)组织赴国外展览团组须提供中国贸促会的批复文件(若非原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4)组织赴国外举办展览、文艺演出等文化类团组须提供省文化厅的批复文件(若非原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二)双跨团组

1、参加双跨团组

1)预审。须提供预审请示函,附组团单位征求意见函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人员名单及行程安排、邀请函、拟出国人员出国备案表、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说明或佐证材料。

2)正式报批。须提供正式报批请示(内容要求同上,须注明经预审同意或粤外出文号同意情况),附任务通知书、任务批件、经费审核意见。

2、组织双跨团组

1)预审。须提供预审请示函,附名单表一式两份,及参团单位派员同意函、行程安排、邀请函、拟出国人员出国备案表、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说明或佐证材料。

2)正式报批。须提供正式报批请示(内容要求同上,须注明经预审同意或粤外出文号同意情况),附省外办同意函或地市外侨局批件(如为地市人员参团)、经费审核意见、任务批件。

三、出访报告及评估

副厅级以上干部出访团组在回国后30天须向省外办提交《出访情况报告》及《因公临时出国绩效评估表》。


该指南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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