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国家外国专家局规定的审核类和审批类出国(赴港澳)培训项目审核 |
主办机构 |
广东省外国专家局 |
法律法规依据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的规定》(国办发[1990]4号);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印发《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境)外培训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外专发[1993]31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 |
审批范围和条件 |
审批范围: 我省范围内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或授权代表国家与外方签署的多边或双边合作协定(协议)、我省各部门和各人民团体在授权范围内或委托其下属机构与外方签署的多边或双边对口交流合作协定(协议)和技术、设备引进项目合同中规定的培训;与国际知名的大型企业、高等学校、专业机构直接签约安排、由外方或国家外国专家局资助的自有渠道培训。 立项条件: (一)符合我省当前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需; (二)培训任务具体明确; (三)与国家外国专家局下达的立项通知相符。 执行培训计划审核条件: (一)单个团组人数必须控制在25人以内,赴中国香港、新加坡培训的天数要求不少于14天,其他国家(地区)培训的天数要求不少于21天,到国外培训只能在一个国家1-3个城市内进行。 (二)在外听课和对口考察交流或业务实践活动应分别超过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一。 (三)参团人员年龄在50周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工作年限不少于3年,外语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要求。 (四)已安排一项出国(境)培训任务的人员,本培训年度不再安排其他出国(境)培训任务。 (五)不得安排敏感部门工作人员参团。 |
办事流程 |
每年10月各组团单位向广东省外国专家局提出下一年度培训立项申请,省外国专家局征求省外办等部门意见后拟定计划并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获得立项批复后,各单位根据省外国专家局的通知制定具体培训计划,送省外国专家局审核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各单位凭国外国专家局的出国(境)审批或审核件到省外办办理出访审批。 |
申报材料 |
申请立项所需申报材料,按当年国家外国专局的立项通知上报。 执行计划材料: (一)审核报批类 1、单位公函,公函里需声明“邀请函非通过中介机构或旅行社联系或购买”; 2、因公出国任务批件; 3、邀请方出具的邀请函及其中文翻译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4、邀请方提供的国外培训日程安排及其中文翻译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5、邀请方提供的国(境)外培训期间的项目专业翻译证明及其中文翻译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6、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7、培训人员学历证明复印件; 8、培训人员BFT成绩或相关的外语水平证明材料,随团生活翻译外语水平证明; 9、派出人员单位同意函; 10、组团通知和收费通知; 11、预培训计划; 12、《出国(境)培训项目、人员审核表》纸制文件及电子版; 13、中长期项目(三个月以上)另需附:(1)健康证明;(2)BFT高级水平成绩;(3)组团单位与国(境)外承办方签订的协议;(4)参团人员与所在单位签订的派出协议。 (二)审批类 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4、审批类将上述第12项改为《出国(境)培训人员汇总表》及电子版; 15、经费预算表(按国家外国专家局要求制作); 16、财务部门出具的经费使用意见。注明“其余经费由本单位出国(境)经费预算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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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40个工作日内 |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
出国(境)培训项目人员汇总表 http://www.gdhrss.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gdswzj/cmsmedia/document/2015/7/doc9527.xls |
咨询电话 |
020-83133957 |
投诉电话 |
020-83133957 |
受理地址 |
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2303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