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校升本后对外交流的发展情况,我校人员出国(出境)访问、参加学术会议、合作科研、进修等活动将日益频繁,我校因公出国(出境)开支将日益递增。为了规范我校因公出国(出境)人员的出国(出境)经费报销办法,现制定暂行规定如下:
1.由教育部及省教育厅等上级部门派遣或组团的出国(出境)任务,由派遣或组团单位负担出国(出境) 费用的,经校长批准,我校负担其办证及出国补贴费用(公杂费、个人零用补贴)。按规定需要由我校负担费用 ,经校长批准后,所有出国(出境)费用由我校负担(含往返交通费、办证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
2.学校自行组织的出国(出境)任务,根据出访任务,分别由学校或二级单位负担费用。学校级别的出访任务经校长批准后,所有出国(出境)费用(含往返交通费、办证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由学校有关项目经费负担;二级学院的出访任务经单位财务一支笔审批,上报校领导批准后,所有出国(出境)费用(含往返交通费、办证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由二级单位特定项目经费负担。
3.我校人员应邀出国(出境)参加校际交流、合作研究、国际会议等活动,原则上由邀请单位提供所有境外费用,办证及出国补贴费用(人民币)由各派出单位负担。如邀请方只提供部分出国(出境)费用或出访费用需由个人自筹的,学校级别的出访任务经校长批准后,学校可负担其部分出国(出境)费用,二级单位的出访任务经单位财务一支笔审批,上报校领导批准后,可由二级单位有关项目经费负担其部分出国(出境)费用。
4.出国(出境)费用来源应在出国(出境)申请报告中列明并附上经费负担部门审批意见,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办根据有关出国(出境)经费报销文件规定审核后,先报校长批准,后报报财务处报销。上述各类出访人员只能按有关标准选择一种经费渠道报销,不能在多个单位重复报销。
5.出访人如果需要国际交流与合作办协助兑换外汇的,应在出国(出境)前将相应的人民币总额交给国际交流与合作办并说明兑换币种,国际交流与合作办据此协助兑换外币。
6.本暂行规定自2014年 月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