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短期因公出访人员(含访问、考察、进修、研究、出席研讨会等)出国(出境) 前,要按时参加国际交流与合作办组织的出国安全教育。在出访前要对出访国或出访地区的社会、风土人情等有所了解,尊重对方的风俗习惯。出访时要注意文明礼貌,维护国家形象。注意保密工作,警惕国际敌对势力的渗透、颠覆和分裂活动。
2.出访者应在批准的出国(出境)期限内回国,不得擅自持因公护照前往第三国,或持赴港澳通行证赴港签注前往澳门。出访回校后,须及时将护照或赴港澳通行证上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办保管,并提交一份出访总结报告。
3.根据省外办因公短期出国(出境)证件管理的有关规定,出访者须在回国后一个月内(出访美国须在回国后10天内)交回护照或通行证。程序是,出访者回校后3天内将护照或通行证交给国际交流与合作办,然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办的外事科将护照上交给教育厅国际交流处,通行证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办统一保管。无正当理由拒不交回者,国际交流与合作办将上报省外办,由省外办通知公安边防口岸,宣布其出国(出境)证件作废,并在一至三年内停止为其颁发出国(出境)证件。
4.在国外(境外)遗失护照或通行证,应立即向我国驻外领馆或外交部驻港、澳特派员公署报告,按有关规定办理证件补发手续。返回内地后要交回所补发证件,并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办向省外办书面报告遗失情况。
5.在内地遗失出国(出境)证件,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同时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办报告,再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办向省外办报告。从省外办接到报失报告之日起,原则上90天之后才能补发。
6.本条例2014年 月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