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境外派遣或我方主动邀请来华人员,交流单位(含我校对口合作、接待或邀请单位)应事先了解其政治背景和学术思想倾向,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经交流单位所在党总支审核同意后,科研专家报科研处、教育专家报教务处、国际班外教报国际交流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批,方可办理来华手续。全部来华来访手续完成后报国际办备案。
原则上超过1周的来访、驻校合作只接受或邀请科研专家或文教专家。
2、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境外科研专家(以下简称外专)、文教专家(以下简称外教)统筹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外专外教管理政策、指导和协助办理来华和来大陆手续、统计涉外人员及其活动情况,英语类和一般性外教的日常管理。
人事处负责长聘、特聘专任教师来校工作的制定管理制度、审批、合同签订、归口管理。
科研处负责境外学术、科研专家的来校合作或工作审批以及在我校工作期间的归口管理。
二级教学单位、科研单位负责本单位合作外专外教(国际班外教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的招聘和审核、日常工作与生活的协调与管理、工作考核、在校的生活服务、以及外专外教随同家属的服务和管理。
外专外教的聘请和管理执行《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详细内容请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国专家局官网下载)。
3、邀请人和用人单位负责审核境外来访人员的职务、社会头衔、工作经历及犯罪记录,负责对所招聘的外专外教宣传、解读我国和我校外专外教外事有关政策和制度,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密切关注外专外教在华的生活和工作情况。如发现外专外教有违反我国政策法律及不尊重中国的社会风俗和风俗习惯的言行,应立即给予制止、提醒、警告、纠正,并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调处理;有违规违法言行须同时报保卫处。
4、邀请境外人员来校参加人文、社科和哲学领域有关学术会议或担任“各类报告会”的报告人,需经邀请人(单位)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同意后报宣传部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批,遵照《广州航海学院宣传舆论阵地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执行;邀请境外人员来校参加自然科学、科技领域学术会议或做报告人的,经邀请人(单位)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同意后报科研处审批后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邀请人(单位)应提前将境外人员的活动行程、报告大纲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并委派一名中层干部全程参与境外人员来校的交流活动,如发现境外人员在公开场合有不当言论,应立即叫停并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书面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