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和扩大新时代教育对外开放的意见》(2020年6月印发),规范中外联合培养项目管理,保障我校中外联合培养项目健康有序运行,加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我校教育事业的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之“中外联合培养”是指教育部批准设立或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以外,由广州航海学院与国外高校共同签订合作协议,以互认学分、联合培养方式开展的中外联合培养项目,如“2+2”、“3+1”、“4+1
”、“3+2”等本科双学位或本硕联合培养。“国际班”指参与同一个中外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单独成班建制组成的行政班。
第三条 中外联合培养项目的外国合作方必须是学术水平和高等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联合举办的项目须对我校的学科专业建设有促进作用,鼓励引进优质的师资、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模式。
第四条 学校可以采取与相应层次和类别的外国教育机构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采取学分互认形式安排相关课程教学,在中国境外实施部分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中外联合培养,学生修满学分并符合相关毕业条件要求,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和(或)外国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校中外联合培养项目必须是以学校的名义与
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中外联合培养项目名称前应当冠以我校的名称。
第六条 中外联合培养项目合作协议由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牵头制订,国际交流学院和相关部门、主管校领导审议,由校长批准后实施。合作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合作双方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合作宗旨与原则,合作内容与方式,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等。
第二章 学校二级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第七条 二级学院职责
(一)配合国际交流学院对与项目相关学生的日常教学和学生管理;
(二)配合国际交流学院对与学院相关项目进行研究与探索;
(三)配合国际交流学院制定与学院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相关课程的教学大纲等;
(四)根据人才培养方案,配合国际交流学院做好学院教师的聘用、教材征订、教学实施等工作;
(五)配合国际交流学院做好外籍教师的教学安排;
(六)配合国际交流学院选派参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出国交流;
(七)组织与项目相关学生期末考试、成绩登录、备案、教学评估等其他教学工作;
(八)组织与项目相关学生进行实验、毕业实习、毕业设计等教学活动;每个国际班由所在学院安排辅导员负责相关学生管理工作。
(九)外语学院按照项目要求组织英语教学。
(十)向有关部门提交年度教学报告。
第八条 教务处职责
(一)审核中外联合培养项目的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负责教学评估和学生学籍管理;
(二)负责中外联合培养项目的教学管理、课程协调;
(三)负责中外联合培养项目参加出国交流学生的课程和学分认定审核;
(四)负责毕业资格审核和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五)招生部门协助二级学院制作和审核中外联合培养项目宣传资料;统筹部署学校国际班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宣传。
第九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职责
(一)负责学校涉外工作统筹协调,与上级外事部门的对接、沟通联系工作,做好与涉外单位及部门的协调。
(二)协助二级学院与有意向合作高校联络,统筹协调起草、磋商或审议合作协议。
(三)负责统筹对接国外院校(或其驻中方代理机构)洽谈中外联合培养项目事宜,对接国外院校来访嘉宾、代表。
(四)负责中外联合培养项目的报备或报批、进展监控与协调;组织总结改进,迎接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核及考评等。
(五)负责国际班外籍教师的招聘工作。
(六)做好国际班外籍教师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具体包括:每月统计外籍教师薪酬及上报人事处发放;每年为外籍教师购买保险等;协助为在校内住宿的外籍教师提供基本的生活用品、家具及家用电器。
(七)与国际交流学院共同做好国外合作高校专家来我校进行教学、英语测试、评估、英语师资培训等的行程安排,安排市内食宿、差旅、交通等。
第十条 国际交流学院职责
(一)负责协调中外联合培养项目的日常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
(二)结合专业特点对项目进行研究与探索;
(三)按照中外联合培养项目协议,负责与外方协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及相关课程的教学大纲等;
(四)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负责协调做好教学安排、教材征订、教学实施等工作,保证教学计划的顺利实施;
(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做好与项目相关的外籍教师的教学安排与管理;
(六)组织选派参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出国交流;
(七)向有关部门提交年度办学报告。
(八)参与中外联合培养项目的招生宣传。
(九)参与中外联合人才培养方案的商讨、制定和修改。
(十)协助符合条件赴国外留学的学生提供咨询、指导行前培训及服务。
第十一条 人事处职责
负责国际班所聘英语外教或国外合作高校选派的专家的用工合同审核备案、薪酬审核及发放;根据国际班的发展规模,为国际班配足专职教辅和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积极配合二级教学单位、国际交流合作处和国际交流学院开展中外联合培养相关工作。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学生在国外学习,且我校为其保留学籍期间,均需向学校按时缴纳所在专业标准学费(以政府当年核定的学费标准为准),执行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学生离校前须报告我校学生宿舍管理科,并可办理相关退宿手续;不办理退宿的仍需缴纳我校住宿费、保留我校床位。
第十四条 赴国外合作高校留学的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全部自理。在国外学习期间须遵守国外合作高校所在国家(地区)和我国的法律法规、国外合作高校的校规以及我国对外交往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