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和广东省教育厅、广州市教育局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我校与外国具有相应的办学资格的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或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以教育部批准设立或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之内的,以共建联合培养方案、互认学分、互颁学位的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是我国教育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遵守我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教育主权。中外合作办学应坚持我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和人才培养的要求,保证教育质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宗旨是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国外先进办学经验,着眼我校强势学科、重点学科建设需要,按照“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着力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与国际竞争的国际化人才。
第四条 与我校进行中外合作办学的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在国家的教育水平或科研地位应高于或者相当于我校在国内的教育水平或科研地位。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机构,或者与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在国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第五条 广州航海学院是对外签署合作协议、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和合作办学的主体。作为学校法人代表,校长对外行使协议签字权。各处(院、系、所)未经校长授权,无权对外签署法律文件。
二、设立与申报
第六条 我校可以与相应层次和类别的外国教育机构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具体包括共同制定和实施教育教学计划,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外国学历、学位证书,在国外实施部分教育教学活动。
第七条 有中外合作办学意向的学院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出申请。
第八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协助相关学院与国外教育机构沟通洽谈,建立合作关系。
第九条 中外双方达成初步意向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核。
第十条 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是否申报该项目。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批准通过后,由校领导、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相关二级单位、教务处、国际交流学院等派出相关人员组成项目领导小组,与合作方进行正式谈判,并签订洽谈备忘录。备忘录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合作项目名称、合作层次、合作专业(或课程)、合作形式、招生人数、人才培养方案、双方责任、经费管理、合作期限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批准通过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牵头,组织相关学院完成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按照国家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的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统一审核、整理。
第十四条 材料经校领导审阅签发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广东省教育厅和国家教育部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在取得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证书并到相关教育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办学许可前,任何部门不得以合作办学的名义招生。
三、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核、报批、监管和协调工作,具体如下:
(一)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运行、实施进行综合协调和政策指导;
(二)制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发展规划,确定中外合作办学的内容、方式和规模;
(三)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洽谈、论证、审核、报批、备案等工作;
(四)负责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校内相关部门以及外方就管理、教学等有关事宜沟通协调;
(五)组织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评估工作;
(六)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外籍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聘任与管理;
(七)组织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师出国培训、交流并协助办理出国手续;
(八)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出国交流等其他与该项目有关的涉外事宜。
第十七条 教务处负责项目教学管理和质量监控、学生学籍管理及毕业等工作,具体如下:
(一)审核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专业设置,负责教学评估和学生学籍管理;
(二)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管理、课程协调;
(三)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参加出国交流学生的课程和学分认定工作;
(四)负责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财务处负责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管理,学费的收缴、物价审批等工作,具体如下:
(一)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财务专项,专项管理中外合作办学资金,依法统一办理财务收支业务;
(二)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审核与审批手续;
(三)按学年或按学期统一收缴学生学费及相关费用,包括项目期间出国学生的离校停缴和返校续缴工作。
第十九条 人事处负责项目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设定和相关待遇等问题。
第二十条 国际交流学院负责项目的日常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一)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曰常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
(二)结合专业特点对项目进行研究与探索;
(三)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协议,与外方协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及相关课程的教学大纲等;
(四)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做好中方教师的聘任和管理、教材征订、教学实施等工作,保证教学计划的顺利实施;
(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做好与项目相关的外籍教师的教学安排与管理;
(六)组织选派参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出国交流;
(七)向有关部门提交年度办学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其它相关二级学院协助国际交流学院做好所在学院项目学生的日常教学和管理,具体如下:
(一)协助国际交流学院对与项目相关学生的日常教学和管理;
(二)协助国际交流学院对与学院相关项目进行研究与探索;
(三)协助国际交流学院制定与学院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相关课程的教学大纲等;
(四)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协助国际交流学院做好学院教师的聘用、教材征订、教学实施等工作;
(五)协助国际交流学院做好外籍教师的教学安排;
(六)协助国际交流学院选派参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出国交流;
(七)组织与项目相关学生期末考试、成绩登录、备案、教学评估等其他教学工作;
(八)组织与项目相关学生进行实验、毕业实习、毕业设计等教学活动;
(九)向有关部门提交年度教学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可以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及项目合作协议,通过合法渠道引进课程和教材。引进的课程和教材应当具有先进性,内容不得与中国法律、法规相抵触。国际交流学院和教务处负责对开设课程和引进教材的内容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每年年底须向学校提交年度办学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招收学生、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教学质量、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
第二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学籍依照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如果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计划中有在国外实施部分教育教学活动的内容,而项目学生因签证、语言、专业水平等原因未能出国,经高考录取的计划内学生以同批次招生类别留在专业所在学院继续学习,学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按转入后的专业(或课程)要求组织教育教学活动。
四、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财务处依法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进行管理,并在学校财务账户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收支业务。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入学后,由财务处按照物价部门批复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标准凭证收费。
第二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以人民币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使用外汇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兑换手续。
五、其它
第二十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签署的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须由学校法人代表行使签字权。
第三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发布招生简章须经学校审核,并到审批部门备案,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不负责任的许诺,更不得做带有欺骗性或诱惑性的失实宣传。
第三十一条 未经学校授权,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以学校名义,与国(境)外教育机构、国(境)内外中介机构对外签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协议并进行招生活动。
六、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未涉及的方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和广东省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学校没有实质性引进外国教育资源,仅以互认学分的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学生交流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其它涉及中外合作办学相关制度与本办法冲突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