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意见》,规范和推进我校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管理、服务等工作,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主席令第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44号)等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二条 国际学生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是:本科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是:预科生、进修生。
第三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的工作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第四条 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自主确定国际学生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国际学生招收和培养的承办单位,是学校具有相关专业、全英授课教师团队和相应管理与服务水平的教学学院。
第六条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凡申请进入我校学习的国际学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者须提供汉语水平考试(HSK)合格证书,达到汉语水平考试(HSK)四级180分(含180分)及以上;
(二)申请进入我校学习的国际学生,要具有相当于中国高级中学的学历;
(三)提供我校规定的有关材料(见招生简章),经教务处审批,并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入学。如学生入学时提交的申请材料被其它相关机构证明存在不实信息或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条 经正式录取的本校新生持来华学习签证(X1签证)、JW202或JW201、《录取通知书》和本人护照,在入境后24小时内,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来华后需按照我校安排,入境30天内,到广东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予注册。不符合中国卫生检疫法规定的健康标准者,应立即离境,一切费用自理。
第十条 我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我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我校将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学籍者,由教务处发放其留学生证。每学期开学时,国际学生须按时到所在学院报到,办理交费、注册手续。注册后,才有资格参加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所有活动。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不得超过两周。对无故不按时注册者,逾期超过两周的,视作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二条 纪律与考勤
(一)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广州航海学院校纪校规。
(二) 国际学生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交由有关部门处理;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知照国际学生所在国驻我国使(领)馆。
(三) 国际学生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国际学生上课、实习等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一律以旷课论,旷课1天按6学时计。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60节(含60节),作退学处理,不予发放任何学习证明。
(四) 在校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若有特殊情况必须请事假,最长不得超过两周。国际学生请假,须填写学校的请假申请表,获得所在二级学院和国际交流学院批准,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累计达到两周或以上,或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予以退学处理。
(五) 国际学生享受我国传统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若逢国际学生本国的重大节日,国际学生可向所在学院申请休假1天。此类休假每年不得超过2次。
第四章 学制、修读年限及费用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每学年为两学期制。
第十四条 以基本学制为基础,具有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籍的国际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基本学制加两年(不含服兵役时间)。不能在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内修满学分,未达退学处理的学生可申请延期。经批准者原则上安排在同专业的下一年级跟班学习,并须交纳学校规定的学费及其他有关费用。但无论何种原因,在校时间(含休学)最长时间不能超过基本学制两年。
第十五条 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都必须按时交纳学校规定的费用,不按时交费者,不予注册,自动取消学籍。
第五章 课程修读
第十六条 国际学生按所在学院培养计划学完某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七条 所修课程首次考核不合格者,在下学期开学规定时间内按时报名后可以参加课程补考,补考仍不合格或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考核者,必须参加重修。补考报名安排在下学期注册报到后一周开始,报名时间为3天,未按时返校者可由同学填写补考报名表,错过报名时间者不得再报名补考,只能重修。国际学生重修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后于开课学期的第二周内报名并办理相关手续,安排在下一年级相同课程跟班进行。重修课程不得申请免修,不得申请缓考,不能参加补考。不及格者只能再次重修。
第十八条 学习困难的学生,经所在学院同意,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不得超过基本学制两年)。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国际学生必须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的学生缺交某门课程作业的次数累计超过总数的1/3或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1/3,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该课程必须重修。
第二十一条 凡擅自缺考、考核作弊的学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算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作弊者成绩登记表上注“作弊”字样。考核作弊或协助作弊及其它违反考场纪律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国际学生入学后,经学生申请、教务处同意,国际学生可以转专业。转专业条件和程序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退学
第二十三条 一学期被取消考核资格或无故缺考累计达3门者,给予退学警告处理;各学期累计四门(次)及以上课程被取消考核资格或无故缺考者,应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除本规定其它条款所列退学或开除学籍的情况外,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处理:
(一)因病连续休学两年期满,经体检复查身体不合格;
(二)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疯病及其他严重传染病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在学校继续学习;
(三)本人申请退学;
(四)超过最长在校时间;
(五)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基本学制两年;
(六)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申请退学的学生,须填写《广州航海学院留学生休、复、退学等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因病退学须有医院签署的意见), 经所在学院审核,由所在学院报学校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被处理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收到正式退学通知后10天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过期不办理和离校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国际学生所在国驻中国使(领)馆或学生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自动退学和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习时间满一年者发给肄业证书。
(四)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五)退学学生均不退还任何费用。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八条 国际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在最长修读年限内,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九条 国际学生休学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因病或其它原因获准休学者应由国际学生本人填写《广州航海学院国际学生休、复、退学等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退学须有医院签署的意见),经所在学院审核,并报告教务处审批,发给休学证明,方可休学。休学国际学生必须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作自动退学处理;学生未办离校手续又不参加培养计划的活动以旷课计。休学期间不得擅自跟班上课和参加考核。
(二)因病休学的国际学生,建议回国疗养。
(三)国际学生休学回国,一切费用自理。
第三十条 休学的国际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取消学籍。
第三十一条 国际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报到时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所在国公立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中国二级甲等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资格。
(四)复学后,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五)凡休学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不得复学注册。
第十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国际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将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相关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三条 经毕业资格审查,不具备毕业资格,按以下两条处理:
(一)达到基本学制及以上,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全部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以结业,颁发结业证书;学满一年以上,因退学和未达到规定结业要求的,作肄业处理;
(二)未达到最长在校时间的学生,应当在延长学期开学前按规定办理延长在校学习时间手续并进行注册。批准延期修读的学生应按规定 交纳相关费用。所修课程经考核合格并取得所需学分后,予以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颁发证书日期填写。
第三十四条 经毕业资格审查,不合格课程学分数少于毕业要求总学分10%的学生,暑假前再次审查后,分别作毕业或结业或延期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国际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作延期处理。在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补做,及格者颁发毕业证书,仍算原届毕业生。
第三十六条 不得给无学籍学生发任何形式的学历证明或学位证明。
第三十七条 国际学生结业或毕业,须在离校前一周凭本人学生证到学工处领取《离校手续表》,按表上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不办理离校手续而离校的学生,学校将不负责提供其在校的学习证明、学习成绩单及毕(结)业证书等文件。
第三十八条 毕业生对学校所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不再补发。若确属需要,应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查后,报省教育厅和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只予补发相应证明书。
第十一章 学位授予
第三十九条 学士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按《广州航海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二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本校师生员工进入宿舍,应主动出示工作证、学生证或其它有效证件,以便宿舍管理人员查验。来访人员经宿舍管理人员同意,凭本人有效证件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宿舍内探访。探访完毕,被访者应在登记本上签字并注明探访者离开时间。无有效证件者,宿舍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宿舍。
第四十一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威胁人身财产安全物品或淫秽、反动物品进入宿舍。对携带物品离开宿舍者,宿舍管理人员认为有必要检查时,当事人应接受检查并登记备案。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增强宿舍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及自我管理能力,禁止在宿舍内点蜡烛、生火、焚烧物品,禁止使用煤气炉等用具。如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宿舍管理人员或学校保卫部门人为造成安全防火设施损坏的,除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外,并处以按损失二至十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学生宿舍出入口、走道、楼梯、天台门等公共部位必须保持畅通和空旷,不得在以上地方停放自行车、摩托车和堆放物品。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宿舍要注意安全用电。禁止使用电炉、电热棒、电热水杯等电热用具。禁止在宿舍乱拉、乱接电线,严禁损坏、破坏宿舍供电设施,严禁盜用公用电源。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及纪律处分。因超功率用电而烧坏供电设施者,必须在赔偿损失后方可继续用电。
第四十五条 学生宿舍电费、水费等按学校有关规定由学生自付。
第十三章 住宿管理
第四十六条 所有申请校内住宿的学生按时交纳住宿费及500元押金后由后勤处统一安排住宿;已安排校内住宿者,不得私自在校外租房住宿。
第四十七条 确因特殊原因欲转住校外的学生必须办理如下手续,否则学校将作违纪处理,一切责任由本人自负。
(一)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写明退宿原因以及将入住的地址、联系人及电话;
(二)必须征得在华事务担保人的同意,由担保人出具书面同意信函,信函内须含担保人的联系地址、电话;
(三)经后勤处审核批准,与学院签订校外住宿的协议书;
(四)到国际交流学院备案及办理住宿费修改手续。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注册前已办理完退宿的,可免交住宿费,注册后退宿的住宿费不再退回。
第四十八条 学生退宿申请一经批准,该生的原床位将由后勤处统一另行安排。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与学院签订协议的内容,自行负责人身财物及交通安全。
第四十九条 校内住宿的学生必须在指定的房间、床位住宿,在需要时必须接受管理人员的统一安排和调配,不得私自调换和占用床位。如因特殊情况需调宿者,须写书面申请,报所在学院批准后方可调整。未经许可不得进入他人房间;不得私自搬换或多占家具设备;不得擅自改造和损坏宿舍的公共设施:不得自行油刷室内外墙壁;不得私自增添大件家具设备,占用他人的生活空间。
第五十条 国际学生宿舍不得留宿非本宿舍人员。
第五十一条 因学生本人过错被处理退学而退宿以及自动退学、勒令退学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一律不予退还已交的住宿费。
第五十二条 暑假、寒假期间,学生离开学校回国、旅游、探亲访友,须向所在学院登记备案,并按时回学校。假期住宿人员按照学校及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学生毕业离校期间要爱护公共财产,做到文明离校,并从毕业之日起于规定时间内搬离学生宿舍。如未经同意而继续滞留学生宿舍或在宿舍内存放物品者,因宿舍清扫、维修等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并须按规定交纳其滞留期间的住宿费用。因各种原因搬离宿舍时必须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个别毕业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离校者,需由本人申请,由国际交流学院统一办理。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未向学校报告而擅自离校超过一个月,学校有权清理其宿舍床位。个人物品代为保管一个月,超过一个月不领取,学校有权处理。
第十四章 秩序与卫生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作息制度,自觉按时熄灯就寝。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回宿舍者,凭证件登记后方能进入。
第五十六条 严禁赌博、酗酒、吸毒、偷窃、打架斗殴等违反中国法律和学校纪律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宿舍须保持安静,严禁在楼内大声喧哗、哄闹。在宿舍内使用音响、电脑等应以不干扰他人为前提。不准个人购买洗衣机等大噪音设备在房间内使用。
第五十八条 不准在宿舍内进行推销、传销或其它经商活动。
第五十九条 爱护公物、节约水电。宿舍设施损坏或无法使用可在宿舍管理人员处登记报修,一般正常损坏由宿舍管理人员安排维修,因使用不当造成门窗、家具、照明及其它设施等损坏者,必须赔偿全部损失。雷雨期间不要使用电话和电视机,应关闭电源,拔下天线、插头。对故意损坏宿舍设施者,处以损失价值五至十倍的罚款。
第六十条 严禁在宿舍内踢足球、滑旱冰、打排球、打网球等,违者将没收运动器具。严禁在宿舍内饲养狗、猫、鸟等宠物。
第六十一条 共同维护宿舍公共环境卫生,主动参加宿舍公益劳动。保持冲凉房、厕所设施的完善和下水道畅通;禁止乱贴、乱写、乱倒、乱丢、乱吐。屡教不改者参照《广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学生要搞好宿舍内务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垃圾清扫后倒入垃圾桶内,保持室内及门前走廊的清洁卫生。认真配合、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宿舍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国际学生宿舍住宿的所有学生。凡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200-500元罚款或根据《广州航海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如造成公共财物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失者,须赔偿全部损失。
第六十四条 全校师生有责任共同搞好宿舍文明建设,对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影响宿舍正常安全、秩序的其它现象,将参照相近条文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学生在宿舍的表现与学生的各类测评相挂钩。
第十五章 其他
第六十五条 学校应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国际学生过宗教生活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第六十六条 学校鼓励国际学生参加学校学生会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国际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
第六十七条 经学校批准,国际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八条 国际学生经高等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六十九条 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十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它事宜,参照相近条文或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