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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学生涉外活动原则
2018-04-25 17:53   审核人:

1.学生在一切涉外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外事纪律和各项制度,维护党和国家利益,维护民族尊严,不做任何有损于国格、人格的事。

2.在一切外事活动中,注意内外有别,保守国家机密,凡涉及到未向外国人公开的各种内部文件资料、领导同志讲话、内部统计数字及学校政治活动照片等,一律不得向外国人提供。

3.邀请校外的外国人到学校参观或与学生交往座谈,凡邀请外国人到外地参观访问和到家中留宿,应事先向学校外事办报告,经批准后方能做出安排。留宿外国人,须于24小时内(农村为72小时)到当地公安机关或户籍管理部门申报,填写临时住宿登记。

4.对外专、外教要热情友好,不卑不亢,讲究文明礼貌,尊重对方风俗习惯,不介入外教内部事务,不开不适当的玩笑。拜访外专、外教时以不妨碍外籍教师休息和工作为原则。晚上拜访时间不得超过十点三十分。

5.在涉外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借口公开要求或暗示对方资助出国学习,赠送礼品,兑换外币等。在交往中,如对方赠礼而又难以拒绝,可先收下,事后向组织报告,并报学校外事办按有关规定处理。凡收到反动、淫秽的文字音像资料,须向学校外事办报告。

6.不得擅自与外国使领馆联系及索取录像带、图书资料、广告品及请柬、演出票等。如收到上述物品,应通过学校外事办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批准。7.在一切涉外活动中,要落落大方,仪表端正,严禁酗酒。

8.外国使领馆以及其他外国驻华机构直接或间接邀请学生参加其组织的招待会、纪念会、座谈会或其他活动,须事先向学校外事办报告,经批准后,方能接受邀请。

9.在涉外活动中,对自己没把握的问题不要擅自回答和解释。如接触到一些不同政治观点及人权、宗教等敏感的问题,应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地表明我们的态度,但不要辩论。如发现外教或其他外国人有不适宜的言行,应及时向本部门和外事办报告。

10.严禁私自邀请外国使领馆人员、外国新闻机构参加或采访我方组织的活动,若确有需要,须事先书面向学校外事办报告。严禁利用外国或港、澳、台新闻,出版机构从事违反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活动。

11.任何学生不得向外国商人、企业、外国驻华机构,港、澳、台商人,游人提供有损国格、人格的服务。

12.加强组织观念,自觉遵守外事纪律。对违反上述各项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附件【5.2在校生出国(境)外出承诺书.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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